摘要
各地山林在国家赋税体系中的不同地位,造成山林所有权确权方式的差异。无税山产的确认以契约为主要证据,而有税山林的鱼鳞山册以及在册书手中掌握的私册,也构成了诉讼纠纷中主要的证据。浙江省龙泉和建德两县分别是这两种情况的典型。因此,民国山林国有化、契税和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政策,对两地山林的确权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原来以契约为主要确权凭证的习惯以及由册书把持的、通过升科纳粮获得山林所有权的方式,都遭到了挑战,国家与山区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紧密。
出处
《近代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8-91,共14页
Modern Chinese History Studies
基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卓越学科领域计划(第五轮)"中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的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1)
浙江省社科规划优势学科重大项目"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近代浙江地权证明的习惯
诉讼与司法"(14YSXK04ZD-1Y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