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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培训场所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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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在严查传销分子的同时,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的出租屋主也给予了相应处罚。纵观该案.从第一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到人民法院二审结束,历时17个月,主要的焦点集中在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是否需要明知才构成违法.本文对该案的查办、复议、判决及其衍生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
作者
田浩
机构地区
贵州省盘县市场监管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13期58-59,共2页
关键词
传销人员
经营场所
经营培训
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
出租屋
分类号
F713.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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