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15日,贵州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贵州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省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做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代储单位接到省民政厅物资调拨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省级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指令在24小时内将省级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该办法还明确了违规违法行为: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
出处
《中国减灾》
2017年第7期64-64,共1页
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