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捐助法人在法人分类体系中应归属于财团法人,以此分类构建法人分类体系,能够相当地满足我国法人分类规范体系的逻辑自足性;彰显捐助法人制度之意志永久性、财产安全性的法律价值。为捐助人"永久性"地从事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其满足社会多元利益需求,克服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中的"政府失灵",宜制订《捐助法人法》,从立法技术层面弥补《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不足;且需在《捐助法人法》中具体规范法人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规则,促进其功能与价值之实现。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2-160,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事业单位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律调控模式研究"(11YJA8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