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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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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以委托事项不包含租船订舱为由拒付海运费,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办理涉案货运代理业务垫付费用及收取代理费的数额。法院认为:被告的员工委托原告租船订舱系职务行为,并结合被告自认的事实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了代理费及垫付费用的具体数额。
出处 《世界海运》 2017年第7期54-56,共3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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