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形式论是传统行政法的核心,通过行政行为法律形式的"类型化"锻造、内在要素的"制度化"建构、司法审查的"规范化"对接,为行政合法性提供了衡量标尺。伴随着新行政法中"合法性""合理性"双重目标的二维互动,行政行为形式论面临着三重现实困境:新兴行政行为难以类型化处理、实体政策面向之关注先天不足、行政过程和法律关系缺乏回应。行政行为形式论应在"合法性""合理性"两个维度上进行双面拓展,一方面要继续维持传统行政行为形式论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引入政府规制论、行政过程论、法律关系论等理论提升工具,探索行政活动方式选择与组合的法理。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9-15,共7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