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现有利益表达系统中,无论是制度化、准制度化还是非制度化渠道,都还存在表达信息"失真"、表达路径"失效"、表达成本"失常"、表达行为"失范"等缺陷,其权威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受到了极大损害。除了继续整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部门、政府督察室等渠道外,还可深挖法制化、法定化、信息化、私营化、制度化等渠道来实现公民个性化利益诉求的有效、有力、有度表达,这对全面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公民利益个性化表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9-33,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