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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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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规制虚假诉讼等不当诉讼行为已成国家顶层治理之重大关切,是司法体制改革力图剔除之劣性顽疾。就文义而言,“滥用”一词,含“无节制、不加选择”之意,既含主观状态之倾贬.又达客观形态之抽象,二者兼顾,且于学理和比较法皆有迹可循,较为妥适。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之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亦非例外。关于行为之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第112条之首要法律依据可谓足格。
作者 张红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6年第5期66-67,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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