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我国先后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作了修订,但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仍然存在不畅的问题。行刑衔接的内涵,应当同时涵盖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目前,两法在客体、对象、主体以及法律后果方面仍然存在衔接缺位的地方,需要通过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适度扩腱刑法的处罚范围和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的规定,对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同时.针对程序性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应当从技术性和制度性两个层面具体展开对其建构的探讨.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6年第6期188-188,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