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监护权的实现与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现代监护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一方面,监护的主体依然以亲属关系为主;男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作为监护制度的监督者和最后的责任承担者,要确保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现。民法总则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旨在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作者 邹明明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17年第6期34-36,共3页 Social Welfa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