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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并行分置”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解释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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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权并行分置"模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意在从法律赋权向法律赋能转变。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限制,需要以解释论展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问题。依法学方法论而言可有多种解释思路,一者以价值补充的进路,将抵押解释为"或其他方式流转"、"等方式流转"等兜底性条款之中。二者以反对解释的进路,坚持"三权并行分置"模式下的三层级权利分离体系,《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命令禁止的应是农民的承包权,而非农民经营权。
作者 方琪 胡帅
出处 《财政监督》 2015年第35期70-72,共3页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农地入股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规制"〈批准号:FX1405〉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农用地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批准号:15FX27〉 2014年南昌大学创新学分科研训练项目"农地抵押担保法律实务研究--以江西省农地为例"〈项目批准号:140013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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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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