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刑法产生倒逼效应,促使刑法须更加明确,要求刑法更加注重衔接性。针对刑法有关网络安全犯罪规定的相关问题,有必要提倡附属刑法的实质化,以此为出发点构建网络安全刑事立法的科学体系,即要求在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但也要受到刑法典的指导和制约。这既符合宏观立法趋势,也在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出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