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2月18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此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纳入行政单位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一样,均应进行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拆旧在方式方法上却采取了"备抵"的形式,也就是对二者计算提取的折旧,不直接列作费用或支出,而是作为二者的备抵项目,冲减"资产基金"项目。本文主要对固定资产以及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业务的会计核算的有关事项进行粗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