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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立法表述问题研究——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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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的政府部门立法表述可以很好地适应机构改革,传递明晰的法律含义,保持法的稳定性、适应性以及法律体系的统一。在法律文本中规定政府名称,主要是为了规范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人们依法确定主管部门。立法是为政府立责、为人民立权,如果政府部门名称在立法表述上存在模糊和误解,该部法律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利关系则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作者 刘将 李振宁
出处 《人大研究》 2017年第7期45-48,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Z].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3月15日..
  • 3《立法工作规范手册(试行)》,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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