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大吴国良撰文说,人大信访监督工作具有权威性、复杂性等特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这是地方人大开展人大信访监督的法律依据。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人大常委会,经过依法受理,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意见得到采纳,甚至成为决策依据,公民权利得到保护,行政或司法机关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纠正。
出处
《人大研究》
2017年第7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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