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船舶油污受害人的两个层次索赔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为维护船舶油污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建立了对船舶油污受害人权益两个层次的保护,受害人依法可先后向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以及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获得船舶油污损害的相应赔偿或者补偿费用。文章分别介绍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索赔的依据和对象,指出受害人在索赔时需注意两个层次的不同之处:(1)赔付方免于赔付情形不同;(2)索赔损失种类和可赔付范围不同;(3)可赔付的各类油污损害是否享有优先权不同。
作者 杨智慧 林琳
出处 《水运管理》 2017年第7期29-31,共3页 Shipping Managemen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