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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如何以“明显不当”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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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准绳,但因为种种条件限制,不能获得一手的资料,所以法官对事实的判断以及证据的认定往往要依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前所搜集的证据和确定的事实。鉴于此,讨论法官该怎样去判断这些事实和证据是否可靠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 陈泽宇
出处 《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20-25,共6页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T.R.S. Allan,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the Duty d Respect, Oxfa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d.18 2000.
  • 2Geoffrey. A.Flick,Nature Justioe,Butterworths Pry Limited, 1984, pg.

共引文献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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