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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错解雇制度的不足及其改进——兼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修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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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过错解雇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立法者和学界对过错解雇的法理基础认识不清,过错解雇的本质是劳动者严重违约时用人单位的救济手段,所以过错解雇的实体性条件应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第二,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导致了不周延、滞后、僵化等问题,为了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应该转变为开放式列举,在列举典型解雇事由之后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第三,行使过错解雇权的除斥期间缺位,仅适用权利失效理论仍有不足,应该明确规定为期三十日的除斥期间。基于以上思考,可以设计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修改方案。
作者 王倩
机构地区 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6-126,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研究"(项目号13CFX104)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律构建研究"(项目号11&ZD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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