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改革使得监察委员会获得了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逐步将监察委员会的所有侦查措施纳入法治框架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如果监察委员会既有法外侦查权,又有法内侦查权,那么一方面会导致侦查和公诉之间不衔接,另一方面会引发侦查人员出于办案需要随意切换法内外侦查措施的风险,从而使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在监察委员会设立后,合理的改革方案应当是:按照中央要求规范党内调查措施,同时逐步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留置吸收法外侦查措施,从而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党领导下的监察全覆盖。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83-191,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批准号14ZDA014)
华东政法大学高峰学科创新团队项目"法治战略研究"(A-4901-17-005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