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国家修订了《标点符号用法》,把原来粗疏的规定改进得细致明确,这对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其中关于顿号用法的4.5.3.5条并不符合语言应用复杂多变的情况。这个条款从节省符号的经济考量出发,要求特定并列结构中不使用顿号,可是却忽略了相关并列成分的语言特点和意义传达等多种微妙的变化,以致有时会造成表达和理解的模糊。究其背后的视角,一是关注了书面的物质呈现,忽视了语音的物质表达;二是用标号代替了点号。标点符号的用法更应着眼语言的实际应用,而不是简单的规定。
出处
《中国编辑》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53-56,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