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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类型化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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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划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用户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十分必要,并且应尽量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公众获取信息、互联网发展三方利益。
作者 周晓霞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3-75,共3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明责任研究"(16CFX06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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