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院长会议具有政策传递、工作部署、理念指引、行政管控等功能,是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的缩影,构成整合推动复合型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的核心力量。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是中央与地方、政治与法治、司法管理与政策实施互动的产物,存在基础"非单一性"、职能"非法定性"、方法"非程序性"等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高等法院普遍具有司法行政监督职能,但其均在法院组织法规制下运行。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高级人民法院应保持谦抑态度,理性行使司法管理职能,增强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主参与,实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法定化和程序化。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11,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KT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