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合理使用四衡量因素的适用,虽然美国判例中转换性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力,且我国2015年以后的某些案件判决也开始引入转换性使用,但美国转换性使用存在解释困境,导致极大的模糊性。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合理使用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我国2015年以前的案件虽没有采用转换性使用,但也可达到同样的平衡效果。转换性使用实为公共利益补贴和市场失灵的体现,且在四因素衡量中,市场始终为最终的判定因素。我国可以不引入转换性使用,可在公共利益需要或市场失灵时,考虑适用合理使用,并回归市场路径予以判定。潜在市场损失程度以及形成相关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可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62-174,共13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商事侵权研究:理论体系与类型化"(13SFB5030)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商事侵权构成要件研究"(GD13XFX15)
广东省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研究项目"法律经济学教材本土化研究"(2013JK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