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证据效力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走私罪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侦查机关的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具有权威的证明效力。文章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地位有待规范。《海关核定证明书》应从原有的证据类别"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指出《海关核定证明书》同样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原则,由"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确定其证据效力,保留《核定证明书》的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允许不服《海关核定证明书》时,由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作者 叶建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7期174-176,共3页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9

共引文献7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