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4期42-51,共10页
Oriental Law
基金
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重大立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7)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2016B)"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