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外胚胎的民法属性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待决难题。现有各种学说或者不符合我国国情,或者未能充分尊重体外胚胎的生理价值和社会意义,难以合理地解决问题。以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围绕辅助生育技术利用人和体外胚胎间的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展开分析,认为后者应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权利客体,而权利人对于体外胚胎享有的权利的核心是一种准身份性的利益。为了有效地保护这种利益,应将这种权利界定为准身份权。出于保护胚胎创造者、胚胎可能发展成的人以及社会生育秩序的目的,需要明确行使和让渡该权利时的一系列特殊规则。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4期64-76,共13页
Oriental Law
基金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
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批准号:14ZDC018)
2014年江苏省"博士计划"(项目批准号:184080H108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