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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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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地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处 《当代会计》 2017年第6期80-80,共1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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