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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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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零售企业现行的是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即零售环节出售商品时,价格与税金不分开,实行售价核算,旨在通过库存商品售价总金额来控制商品数量。但新增值税制颁布实施后,要求实行价外税,价税分离,给零售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较大影响。由于零售企业经营商品的种类繁多,数量零星,交易额小,次数频繁,若同其他企业一般逐笔划分价税,则势必十分繁琐,增加大量工作量。为此,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总要求,结合商业企业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笔者现提出一种简便的核算处理方法(下例中的方法Ⅱ,方法Ⅰ为《规定》中的处理方法)。
作者 成三平
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大学
出处 《湖南财政与会计》 1994年第8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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