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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四道分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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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后,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作者 黄煌
机构地区 湖南日报社
出处 《湖南财政与会计》 1995年第8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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