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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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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一、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应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所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要求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但日...
出处 《黑龙江财会》 1994年第10期4-4,共1页 Heilongji Finance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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