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蔚某分别于2004年4月和2009年9月开办A、B两家贸易公司,A公司注册地威海市,B公司注册地青岛市。2006年7月3日,王某入职A公司;2010年9月,王某的劳动关系被转至B公司。2011年1月1日,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王某再次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4月3日。B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7年第5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