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饶某于2015年6月28目进入某中学工作.岗位为餐厅后堂服务员,中学一直未与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9日,中学开职工会时口头通知饶某:因其工作中带电操作设备.严重违反安全操作制度;并且不服从餐厅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工作态度不端正,所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6年3月10日.在未与饶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学校向饶某下达辞退证明.其中载明“单位效益不佳.现进行人员调整离职,你自2015年6月28日任职以来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与我单位解除一切劳动关系”。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7年第7期54-5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