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绝大部分目光都聚集在知识产权对经济的推动上,而对传统三大知识产权之一的著作权的关注却明显不够。其实,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很普遍的,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一个倍受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很多尴尬。为克服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的这种不足,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著作权的权利性质,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08年第3X期31-31,53,共2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