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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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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联合培养关系,并非委托培养关系。对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委托培养关系。该观点认为学校和企业通过签订人才培养及用人协议,约定按照企业要求培养人才,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定的委托培养关系。二是认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联合办学(联合培养)关系。学校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目标,共同选拔和考核学生,联合办学,深度融合,共同培养人才。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08年第4X期70-70,共1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
基金 2007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7D041)<高职院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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