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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当负怎样的举证责任——一起复议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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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L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G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原汁机,型号为GLG-Y108G,功率为200W,产品上有3C认证标志,经查L公司持有的覆盖涉案产品型号和功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4010713690715)于2017年2月7日被暂停,故于2月25日向浙江省杭州市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同时申请调解、赔偿,并书面答复最终处理结果。
作者 陈啸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7期24-25,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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