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义学的法学方法论是以法条及其解释为核心依据来研究、应用法律的方法论,该方法论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陷入了科条主义困境:一方面,教义法学方法论逐渐局限于对法条刻板文字推导;另一方面,法条解释的灵活性特点发挥不足,在具体、微观的法治生态中缺乏经验质感,不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理逻辑。教义法学方法论需要以"经验质感"为核心,从教义法学方法论内部、外部的经验化路径与经验化辅助措施出发,以法学方法论的中国化、本土化、经验化、灵活化为目的进行经验化改革,消除其在司法应用中的困境,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