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司法中存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两种情况,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前者作为后者的下位法,当适用发生冲突时,立法机关有必要予以修正,改变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现有规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在举债时具有合意或者有为夫妻共同生活之意向,从而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235-236,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基金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视角"(项目编号:CX2017SS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