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高校对教师的聘用进行了聘任制改革。改革前,对教师按照"干部"身份进行人事管理,发生聘用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申诉制度进行救济。改革后,解聘纠纷仍可以适用申诉制度,聘任制背景下的教师地位应界定为准公务员,不能简单地适用劳动仲裁来解决解聘纠纷。本文将深入探讨聘任制改革背景下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以加快申诉制度程序方面的立法。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237-238,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