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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会处理浅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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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为"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并重新做了定义,增加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两者的概念、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应税行为等多有不同,税会处理也不相同。实务中多有两者发票开具及合同签订的乱象,正确理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对企业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的核算至关重要,文章以一般纳税人国内业务为例对此进行比较分析。
作者 齐雅鸽
出处 《中国市场》 2017年第21期122-123,共2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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