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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闺女的土地仍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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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系东海县某村村民,他诉称:“2000年4月,我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签订后,我们一家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2001年5月,村委却私自将我承包的一部分土地犁去,并承包给他人耕种。” 法院审理查明。
作者 李配银
出处 《河南科技》 2002年第9X期44-44,共1页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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