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被他人单位或其原来单位返聘,用人单位是否有为其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选择权规定不明确。而且不同规范从不同方面对返聘人员的相应权利义务作出了不同规定。这就对劳动关系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唯一基础关系、返聘人员是否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工伤保险,又产生了不同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为了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对这些问题作了巧妙规定,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均享有工伤保险选择权。
出处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第2期40-42,共3页
Journal of Jiaozuo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