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得以恢复诉权。但由于《批复》高度概括凝练,未能区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其实公证债权文书的权利人不能起诉的主要理论基础在于公证债权文书已有执行力,债权人可径行申请强制执行,再提起诉讼显然缺失诉的利益。因此,公证机构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撤销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等情形,是否都存在恢复当事人诉权之必要?
出处
《各界》
2017年第8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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