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后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解释职权。但全国人大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定权范围不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具备参与基本法律整体立法过程的重要潜质,需要相应强化其具有法治经验人员的轮换机制,调整专职委员比例,强调其法律职业资格要求。从总体上来说,需要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并由全国人大把控基本法律的终极通过权。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17年第6期37-42,共6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