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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应向管理机构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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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工信部发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频率使用权;如需要转让频率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出处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7年第15期1-1,共1页 ELECTRONIC TECHNOLOGY & SOFTWARE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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