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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多次接应外籍偷渡人员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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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组织行为通常指组织我国人员偷渡境外之情形,但对于先后多次为多名外籍偷渡至我国境内的人员安排住宿、掩盖身份、介绍工作等接应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有较大分歧。从法益保护、司法解释的理解、犯罪具体行为的评析三个角度看,接应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的系列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作者 李晓杰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7期22-2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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