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本案的核心冲突在于商标先申请人与后使用人的利益冲突。平衡以上二者的利益冲突首先需要回归《商标法》的本源,即商标本身应具有显著性,其次再考虑主观因素或时间因素等。针对"微信"商标案,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同时应建立商标申请信息及时公开制度、善意商标在后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制度等,避免再次出现极端案例。商标的作用不止于庭审,判决后的商标将回归于市场,判决的作用应当有利于商标本质价值的体现。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