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学界观点并不一致,以德国法上的一则教学案例为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案例所涉合同已经成立。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未达成一致,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成立究竟需要哪些要件(1)?《民法总则》对此已经作出了规定,但该处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解释为仅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可。至于何为主要条款,则应当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