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如今经济下行的总体形势下,法院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日渐增多,与此同时,现有执行程序不完善,破产程序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都使得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成为一大难题。考察瑞士债务执行和破产程序,与我国现行体制有较大差别,其宏观上将债务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浑然天成地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微观上通过程序的分流与转换等形式,两大程序相互协调。我国可以借鉴瑞士立法例,建立程序分流机制,通过对分流时间以及释明权等问题的规定,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10-113,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