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我公司在2016年5月出口一批服装,由于操作失误未在申报期内向所属地国税局申报免抵退税,所以我公司打算放弃这笔免税。请问i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我公司究竟应如何处理?答:(1)如果你公司所出口服装属于由出口退(免)税改为免税的货物,尽量不要放弃免税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称24号文)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55,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5期69-7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