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上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重大的新发展,它必将影响国内海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了因应规制和保护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法律需求,《鹿特丹规则》舍弃了以往的实际承运人和履约承运人等概念,最终确立了履约方法律制度。履约方制度的确立是在以往国际运输法的经验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是在争论中达成的共识。关于履约方的范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广狭有别,恰如其分地定义履约方实属重要,需要从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构成要件方面整体界定。履约方法律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便利了货方索赔货物损失,也为特定的承运人辅助人提供了责任限制和免责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为国内海商法在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规范和裁判上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9期90-9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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